首次认定为“四川省重点物流联系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并在争取上级物流项目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推荐。依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关规定,首次获得AA级认证的企业,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每增加一级认证增加奖补资金5万元,A级企业认定和省级重点物流联系企业不重复奖补。
物流企业当年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奖励,次年兑现。
对本市所有在库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含新进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补贴。对新进本市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用于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设备购置。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应急转贷资金、小额保险保证贷款、税金贷、承兑汇票贴现贴息等金融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在本市注册并缴纳税收的物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于按规划引进的重特大物流项目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可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并经评估后确定。
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凡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对本市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新建的单体投资不少于30万元物流信息化项目(包括系统、碰撞警示系统、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应用、自动识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新增集装箱、托盘等设备并循环共用和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等现代化装备,按照实际采购设备费用的2%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本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20万件且增幅2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条款适用于总部或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全市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资金来源: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安排;雨城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70%、雨城区财政承担30%;其余县(区)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70%。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并按年度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所支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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