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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联合开展网络货运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TIME:2022-05-31 09:37:28 HOT:0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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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联合开展网络货运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税务局:


自2020年我市启动网络货运许可以来,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创新方法、稳步推进,在营造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环境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交通、税务两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网络货运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促进网络货运企业健康发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市税务局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对驾驶员、车辆、运单、资金流水等运输信息和发票信息、申报数据等涉税信息,开展多维度数据校验比对分析,定期通报比对结果;将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经营异常和风险隐患的企业,暂停其与市监测平台数据交互,并视情况严格管理其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定期联合对辖区网络货运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以及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力量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构建服务网络货运企业的专家咨询机制,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引入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市监测平台开展日常数据监测,对网络货运企业未及时确认接入状态、未实时上传数据、技术合规性异常、经营合规性异常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处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对于在经营过程中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网络货运平台,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调查处理结果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不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原批准,并纳入信用考核。


三、提升网络货运行业税收监管质量


各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的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核查工作,着重核查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税费流是否对应一致,并结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数据和企业涉税数据,做好风险识别工作,对申报及开票出现疑点的网络货运企业及时开展评估和核查,对网络货运企业发生虚构业务、交易、合同、结算信息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并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同税务部门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宣传力度,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许可申请、经营发展、涉税服务等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者整合物流资源、提高组织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市税务局将研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平台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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